來源: 信網責編:芃芃 2022-01-26 15:29:29 信網1月26日訊(行動員 谷正原)2021年12月28日,市民李先生在青島市李滄區(qū)九水路一超市內購買到荷美爾牌培根6袋,商品單價為46.9元。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13日,保質期75天,既售出時已過期2天。為落實情況,信網聯(lián)系至該超市,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具體情況,將會聯(lián)系負責人對此事作出回復,截至目前信網并未收到相關回復。 2021年12月28日,市民李先生在青島市李滄區(qū)九水路一超市內購買到荷美爾牌培根6袋,商品單價為46.9元。結賬后李先生發(fā)現(xiàn),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13日,保質期75天,既售出時已過期2天。據(jù)李先生所述,發(fā)現(xiàn)該情況后,他隨即投訴至浮山路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所,并要求超市對過期商品進行10倍賠償。 (來源:受訪者) 為落實情況,信網聯(lián)系至該超市,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具體情況,將會聯(lián)系負責人對此事作出回復,截至目前信網并未收到相關回復。 李先生告訴信網,2022年1月18日,浮山路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所組織他與超市方進行調節(jié),但該超市不同意對過期商品進行10倍賠償,下一步他準備采取訴訟的方式來維權。 (來源:受訪者) 信網從浮山路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所下達的投訴終止調節(jié)決定書上得知,關于李先生投訴該超市銷售過期食品,并要求10倍賠償?shù)耐对V調解過程中,出現(xiàn)了經組織調解,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(xié)議的情形,依據(jù)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監(jiān)管所決定終止調解。因解決意見未達成一致,建議雙方采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。 針對李先生遇到的情況,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介紹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中的相關規(guī)定,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,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,先行賠付,不得推諉;屬于生產者責任的,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;屬于經營者責任的,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。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,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進行償金;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不足1000元的,為1000元。 [來源:信網編輯:芃芃] |